试管婴儿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涉及社会、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并影响法医的亲子鉴定及个人识别。这里就各种试管婴儿技术对亲子鉴定及个人识别产生影响作一初步探讨。
一、自然生殖个体的亲子鉴定
正常女性(母亲)在月经中期排卵,若此时有性生活,男方(父亲)的精子便通过宫颈、官腔、输卵管后,在输卵管的壶腹部处与卵子相遇,形成受精卵,继而向官腔运动,附着于子宫壁上,并生长发育为胎儿,直至分娩。通过生殖,亲代性状则遗传给子代,如DNA、血型、体貌特征等。其中 DNA是遗传物质,控制着生物的遗传性状,并以孟德尔的遗传规律呈共显遗传,稳定地从亲代传给子代。通过检测DNA可确定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从而进行亲子鉴定及个人识别鉴定。在自然生殖情况下,生物学的父母子女关系与社会学父母子女关系是一致的。人类有二套基因组DNA,一套在细胞核内,细胞核DNA遗传系统按孟德尔遗传规律传递;另一套在细胞器的线粒体内——线粒体DNA(mtDNA),由于受精卵中的线粒体几乎全部来自于卵细胞,所以线粒体遗传系统往往表现为母亲系遗传,母亲所携带的mtDNA突变可传给她的子女。
亲子鉴定的基本原理是孟德尔遗传的分离和自由组合定律。亲代基因型决定子代基因型,子女的一对等位基因必定是一个来自父亲,一个来自母亲;在没有基因突变、分型错误的前提下,子女不可能带有双亲均没有的等位基因。亲子鉴定中,需要确定与小孩有无亲子关系的男子称为有争议的父亲,或假设父亲,或被控父亲(AF)。同理,需要确定与小孩有无亲子关系的女子称为有争议的母亲,或假设母亲,或被控母亲(AM)。母、子、父三方均参加检验的情况称为三联体 (triplet),这样的鉴定为双亲检验。当受检者仅为假设父亲或假设母亲和孩子二方时,称之为二联体(biplet),这种只有父母一方的二联体的亲子鉴定称为单亲检验。反转亲子鉴定是指父母已确定,检验孩子是否为他们亲生的亲子鉴定,主要见于失踪者(活体、尸体)的身份确定——个人识别。亲子鉴定最早的应用对象是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的确定,随着越来越多的遗传标记系统的开发和应用,被检测的对象已不再局限于父母与子女两代之间的个体,对同胞、隔代甚至旁系个体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也有可能进行相应的鉴定。因此,在刑事案件、灾害事故(如爆炸、空难及自然灾害等)中,对被害人或嫌疑人遗留的生物物证、毁坏的被害人尸体等,通过对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隔代甚至旁系个体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存在亲缘关系,达到个人识别目的。但是,人类试管婴儿技术的运用,将给亲子鉴定及个人识别影响。
二、试管婴儿对亲子鉴定结果的影响
在自然生殖状态下,婚姻与生育是匹配的,父亲、母亲、子女之间关系明确,子女的生物学上父母与其社会学父母是吻合的。从生物学上,父母与子女有生物遗传关系;从社会学上,父母与子女有法定的母子、父子关系,互相承担抚养和赡养责任和义务。但由于试管婴儿技术打破了传统生育与遗传的统一性,可将不同来源的精子、卵子、子宫进行组合而产生子女,最多可能产生五位父母,即生物学父亲(遗传父亲)、社会学父亲(养育父亲)、妊娠母亲(代孕母亲)、生物学母亲(遗传母亲)和社会学母亲(养育母亲)。导致子女的生物学父母与其社会学父母不吻合,父母与子女间关系复杂,对亲子鉴定及个人识别产生影响。
(一)“配偶试管婴儿”对亲子鉴定影响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中,取出妻子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受精培养成胚胎,移植在妻子子宫内,而妊娠生育。试管婴儿时,丈夫供精子,妻子供卵子,妻子妊娠、分娩。产生的子女在承接父母的遗传基因上,与自然生殖产生的子女无差异。供卵子者、妊娠分娩者与养育母亲是同一位女性;供精子者与养育父亲是同一位男性。子女的生物学父母与其社会学父母是吻合的,因而对亲子鉴定不会产生影响,亲子鉴定按照常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另外在人工授精技术中,用人工方法将丈夫的精子置于妻子生殖道内,与妻子的卵子结合,而妊娠生育,也不会对亲子鉴定产生影响。
(二)“借精子试管婴儿”对亲子鉴定影响
如果丈夫因病没有精子或因有遗传病而不能提供精子,这样就得用精子库中他人的精子 (捐精者)与其妻子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后,将受精卵培养成胚胎,移植在妻子的子宫内,而妊娠产生——“借精子试管婴儿”。供卵子者、妊娠分娩者与养育母亲是同一位女性;供精子者与养育父亲分离,不是同一位男性。因此,子女的生物学母亲与其社会学母亲吻合,而子女的生物学父亲与其社会学父亲不吻合。子女体内来自父亲的遗传基因是捐精者的,而捐精者情况一般是保密的。因此,亲子鉴定一般只做母子的单亲鉴定,或鉴定个体的母系血缘关系,确定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达到个人识别目的。如果需要鉴定父系的血缘关系(生物学父亲),就必须从医院等方面,调查捐精者个人信息,才能进行分析鉴定。此外在人工授精技术中,将捐精者提供的精子置于妻子生殖道内,与妻子的卵子结合,而妊娠生育,其对亲子鉴定产生影响则相同。
(三)“借卵试管婴儿”对亲子鉴定影响
妻子因病没有卵子或因有遗传病而不能提供卵子,这样就得用他人的卵子(捐卵者)与其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受精卵培养成胚胎,移植在妻子的子宫内,而妊娠产生——“借卵试管婴儿”。供精子者与养育父亲是同一位男性;供卵子者与妊娠分娩者及养育母亲分离,不是同一位女性。因而子女的生物学父亲与其社会学父亲吻合,而子女的生物学母亲与其社会学母亲不吻合。子女体内来自母亲的遗传基因是捐卵者的,而捐卵者情况一般是保密的。因此,亲子鉴定一般只做父子的单亲鉴定,或鉴定父系的血缘关系。如果需要鉴定母系的血缘关系(生物学母亲),就必须从医院等方面,调查捐卵者个人信息,才能进行分析鉴定。
丈夫供精子,妻子供卵子,用卵浆置换技术将妻子的卵子内的卵浆同另一女性(捐卵浆者) 的健康卵浆置换,然后与丈夫的精子在体外结合,形成受精卵后移入子宫内,生长发育成胎儿。采用“卵浆置换”后,卵细胞核仍代表妻子的遗传特征,鉴定细胞核DNA时,与自然生殖产生的子女无差异。但是卵浆的遗传信息则为捐卵浆者的。卵浆置换技术生产的孩子在鉴定时,应注意如鉴定其细胞内mtDNA时,遗传基因不是生母的,而是捐卵浆的女性的。需要调查捐卵浆者个人信息,才能进行分析鉴定。
(四)“借腹代孕试管婴儿”对亲子鉴定影响
妻子做了子宫切除术后,或尽管夫妇双方无生育问题,但既想要自己的孩子,又不想孕育孩子(不愿承受分娩的痛苦、怕破坏体型等),或者因病子宫无孕育能力。因此,采取父亲供精子,母亲供卵子,在体外受精后,将受精卵培养成胚胎,植入其他女性的子宫内孕育,而妊娠产生—— “借腹代孕试管婴儿”。自然生殖时,妊娠分娩者必然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但代孕打破了这种自然规律,妊娠分娩者可以不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而是代孕母亲。因而“借腹代孕试管婴儿”的母亲分为生物学母亲(供卵子者)、妊娠母亲(供子宫,妊娠分娩者)和社会学母亲(养育者)。使亲子鉴定变得复杂化,给鉴定带来困难。根据精子、卵子、子宫来源情况,可形成不同的代孕形式,而对亲子鉴定产生不同的影响:
1.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受孕。供精子者与养育父亲是同一位男性;供卵子者与养育母亲是同一位女性,但与妊娠母亲(妊娠分娩者)分离,不是同一位女性。子女的生物学上父母与其社会学父母是吻合。但不是生物学母亲和社会学母亲妊娠分娩的,而是其他女性(代孕者)妊娠分娩的。子女体内遗传基因来自生物学(以及社会学)父母亲,而与妊娠母亲无关。
2.委托丈夫提供精子,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供精子者与养育父亲是同一位男性;供卵子者、妊娠分娩者与养育母亲分离,不是同一位女性。子女的生物学父亲与其社会学父亲是吻合;生物学母亲与妊娠母亲吻合,为代孕者;但社会学母亲则是另一位女性(养育母亲)。子女体内遗传基因,一是来自生物学(以及社会学)父亲的,二是来自母亲的遗传基因为捐卵者及代孕者的,而与社会学母亲无关。
3.委托丈夫供精子,捐赠人提供卵子,第三人代为受孕。供精子者与养育父亲是同一位男性;供卵子者、妊娠分娩者、养育母亲,为三位不同的女性承担。子女的生物学父亲与其社会学父亲吻合;生物学母亲、妊娠母亲、社会学母亲分别为不同的三位女性,即供卵子者、代孕者、养育母亲。子女体内遗传基因,一是来自生物学(以及社会学)父亲的,二是来自捐卵者的,而与妊娠母亲和社会学母亲无关。
4.委托妻子提供卵子,捐赠人提供精子,第三人代为受孕。供精子者与养育父亲分离,不是同一位男性;供卵子者与养育母亲是同一位女性,但与妊娠分娩者分离,不是同一位女性。子女的生物学父亲与其社会学父亲不吻合;子女的生物学母亲与其社会学母亲吻合;但妊娠母亲为另外一位女性(代孕者)。子女体内遗传基因,一是来自生物学(以及社会学)母亲,二是来自捐精者的,而与社会学父亲和妊娠母亲无关。
5.捐赠人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受孕。供精子者与养育父亲分离,不是同一位男性;供卵子者、妊娠分娩者、养育母亲,为三位不同的女性。子女的生物学上父亲与其社会学父亲不吻合;生物学母亲、妊娠母亲、社会学母亲分别为不同的三位女性。子女体内来自父亲的遗传基因为捐精者的,来自母亲的遗传基因为捐卵者的,而与社会学父母亲和妊娠母亲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