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亲子鉴定技术的特殊性对人们认知局限性的补充作用,导致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对亲子鉴定结论过分依赖;也由于亲子鉴定技术的高科技含量直接带来的经济效益,使得这项技术逐渐成为许多鉴定机构甚至尚无司法鉴定资质的实验室争相开展的业务。鉴定机构受理亲子鉴定的数量逐年增长,有的甚至翻倍增加。一些医学院校实验室和许多城市的医院、血站也相继开展了亲子鉴定业务,直接对外受理个人委托,无限制地提供亲子鉴定服务,尤其是诉讼外单亲亲子鉴定带来诸多社会负效应。
我国亲子鉴定现状分析
(一)亲子鉴定实验室尚无统一认证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从事亲子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配置条件悬殊,亲子鉴定质量难以保证,不但降低了亲子鉴定的证据效力,还会导致案件的错判。
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受理亲子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大体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审批资质的鉴定机构,其实验室设备及技术条件都是较为高端的,并追求鉴定结果的精确;另一类是与高校或科研单位合作,公司承接业务后转交鉴定;第三类是“皮包公司”,收到邮寄样本不做检验,只在两周后填写检验报告单寄出,所填结果几乎都是与样本一致。
我国多数有资质的亲子鉴定实验室采用常染色体STR分型技术做亲缘关系鉴定的检验工作,有条件的实验室还辅以Y染色体STR、X染色体STR和mtDNA 检测技术加以印证,少数实验室仍采用HLA及红细胞抗原系统检型a。应当指出,实验室若开展亲子鉴定工作,其实验室所采用的遗传标记系统的累积非父排除率必须达到一定指标,即非父排除率越高,应用该系统排除非父的概率越大,得出错误认定结论的可能性就越小。
国际法医遗传学会亲子鉴定委员会已于2002年推荐了亲子鉴定实验室国际标准,合格的亲子鉴定实验室首先应遵从 IS017025准则,这样它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才具有权威性。我国亟待按照国际相关文件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导亲子鉴定工作。
(二)诉讼外亲子鉴定例数激增
当前我国各地要求做DNA亲子鉴定的人数日益增多,实施这种鉴定技术的医院或血站也越来越多。
譬如2004年广东中山大学医学院所做的亲子鉴定高达1000 例,北京市朝阳医院当年做的亲子鉴定亦较往年成倍增长;据新华社消息,近年来天津市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人越来越多,有时一个月就高达几十例;更有甚者,河南省人民医院6年中就为3500个家庭做了亲子鉴定。有社会学者把这种现象归结为社会的开放度、文化价值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
据调研,当前提请诉讼外亲子鉴定的原因主要是:户口申报、离婚案中孩子的抚养权、移民公证中血缘关系的确定、医院产房或育婴室调错新生婴儿确认、非正当性关系中小孩或胎儿的生父认定、遗失或失散家庭成员认亲、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试管婴儿或私生子生父认定以及怀疑配偶不贞等,其中涉及单亲亲子鉴定的居多。单亲亲子鉴定是有别于常规亲子鉴定的特殊情形,指被鉴定人的双亲由于某种原因只有一方亲代能够提供样本进行亲生血缘关系鉴定,这种只要求鉴定父子或母子亲生关系的鉴定又称为二联体亲子鉴定。在缺失母亲检材的单亲亲子鉴定中,与双亲亲子鉴定比较,其排除非父的难度增加,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误判风险。
(三)诉讼性亲子鉴定启动从严
鉴定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依法受理由案件承办机关委托的诉讼性鉴定,不能直接受理个人委托。
目前我国诉讼性亲子鉴定的范围是:强奸案件中强奸致孕的亲权鉴定、拐卖儿童案件中的亲权鉴定、传播性病案件中的亲权鉴定、调换婴儿案件中的亲权鉴定、涉外婚姻案件中的亲权鉴定、移民案件中的亲权鉴定、各类交通事故中涉案的亲权鉴定、有关人工授精案件的亲权鉴定、离婚中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其他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的亲权鉴定等。
应当指出,我国有许多亲权纠纷并未进入诉讼程序,大量诉讼外亲子鉴定是由非司法鉴定机构直接受理的。在诉讼性亲子鉴定启动程序中,涉及刑事案件的亲子鉴定启动程序相对明确,但涉及民事诉讼案件的亲子鉴定启动则较为困难,原因是对于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一般均比照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批复》)规定中,也体现了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以人民法院为主、以当事人为辅的精神,即首先亲子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其次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可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但不必然启动,并须经法院“准许”;再次特殊情况(如对方不愿配合或子女已满3周岁等)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宜启动亲子鉴定程序④。
(四)我国亲子鉴定相应法律规定不健全
早些年,我国尚未出台规范亲子鉴定的法律、法规,仅有若干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或回复,如198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涉及亲子鉴定的函》;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在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等。
201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就DNA亲子鉴定详细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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